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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IVD等注册申报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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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9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16日14:43:40 打印此页 关闭







一、申请体外诊断设备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网络安全注册检验/委托检验?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指导原则发布之前批准的产品如未体现该指标,在申请注册变更时若涉及网络安全内容,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充网络安全的性能指标,并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补充项目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申报资料中应同时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二、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如何提交?

申请人应参照GB/T 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对于需进行生物学试验的,应提交相应的生物学试验报告,生物学试验应针对申报产品开展。若提交原材料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论证从原材料到终产品的加工工序过程没有对产品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关于生物学评价相关规定,请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致性统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四、如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离子型或非离子型,应提交哪些资料?

如制造商宣称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离子/非离子型,应依据GB/T 11417.1-2012中给出的离子型、非离子型的定义进行判定。首先需明确产品配方中各单体的性质,如离子型、非离子型等,其次计算离子型单体的含量(用摩尔分数表示),最后依据GB/T 11417.1-2012的相关要求做出结论,并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离子型或非离子型。

五、通过戊二醛浸泡进行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其残留毒性如何评价?

关于戊二醛残留的限值和残留的测试目前没有公认的标准和方法,根据GB/T 16886.1-2011中4.3b)规定,总体生物学评价应考虑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如果对生物学试验的医疗器械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戊二醛消毒、灭菌,且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则认为其残留毒性是可接受的。

六、乳房活检旋切装置配合使用的的一次性旋切针是否可以和主机一起申报?

一次性旋切针为有源附件,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有源医疗器械附件与连接使用的主机原则上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七、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体外诊断试剂盒,是否应将预建库试剂包含于试剂盒的组成中进行注册申报?

预建库试剂一般包含末端修复、接头连接和扩增等预文库制备相关组分,用于完成对基因测序文库的通用处理,后续需采用试剂盒中其他组分进行文库的特异性识别或富集。考虑到预文库制备步骤在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检测中为关键步骤,预建库试剂的质量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若单独拆出,不利于申请人对产品性能的稳定控制。因此,申请人应将预建库试剂包含于试剂盒的组成中进行注册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目前已有分类界定的(预)建库试剂,管理类别均为三类,所以,不可将预建库试剂单独拆分进行备案。

八、人工椎间盘假体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人工椎间盘假体用于椎间盘置换,一般由上、下终板和中间的髓核假体组成。按照适用部位,分为人工颈椎间盘和人工腰椎间盘。人工椎间盘假体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涂层材料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不同结构设计型式的产品,如运动保留型式、运动限制型式、固定结构型式,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人工椎间盘假体关节面材料组配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按照人工椎间盘上、下终板常用的金属材料,可分为锻造钴铬钼合金、TC20钛合金、TC4钛合金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九、透析浓缩物注册单元划分常见原则是什么?

除了应遵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中“二、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条款外,还应符合以下情形规定:

1.浓缩物配成透析液最终离子浓度不同的,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

2.浓缩物提供状态不同的,如液体-液体、粉剂-粉剂,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

十、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单元可以包括哪些?

内窥镜手术系统通常也被称为腔镜手术机器人,其标准组成通常包括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和影像处理平台,与腹腔内窥镜和手术器械等配合使用。通常与系统不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部件或附件不与该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与系统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专用的部件或者附件可以与系统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对于在临床中共同使用,与系统连接的通用设备,例如内窥镜冷光源、高频手术设备等,则不与该系统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与系统连接的一次性使用的专用附件也可单独注册。

十一、对于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若预灌封注射器为外购有注册证书的产品,是否需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相关性能要求?

鉴于预灌封注射器不仅作为器械的内包装容器,同时还具有注射的功能,因此无论其是否取得药品包装材料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均需从终产品的角度考虑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如推挤力、注射器外观(可合并到产品外观中)、刻度、鲁尔接头(对于非鲁尔接头,需要求注射器与注射针的配合无泄漏)、有效容量(或装量)、器身密合性(活塞处无凝胶泄漏或用水进行测试)、活塞与外套的配合(保持垂直时芯杆不因重力而移动)等,具体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可参考GB 15810或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有源设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仅功率发生变化,注册检测是否需要做全性能检测?

申请人应分析申报产品具体哪些部件发生变化,综述资料中对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描述,研究资料中提供对变化的验证资料。分析变化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影响,对有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

十三、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

IVD产品的阳性判断值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阳性判断值的设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调整,则调整后应重新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

十四、申请注册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产品,针头与注射笔的适配性需要验证哪些项目?

申请人应提供申报产品与注射笔配合使用的相关验证资料,性能指标一般包括针座装配性能、针头剂量准确度、针座拆卸扭矩等。

十五、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注册变更?

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无需申请注册变更,企业应针对变化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对变更内容进行充分评估、验证和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十六、胶囊内窥镜系统注册证或者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以将胶囊内窥镜注明为“一次性耗材”?

胶囊内窥镜通常都为一次性使用产品,建议在产品结构组成中将胶囊内窥镜明确为“一次性使用”。

十七、椎间融合器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椎间融合器主要用于脊柱椎间融合。产品主体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按椎间融合器主体常用材料,可分为Ti6Al4V钛合金、PEEK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如显影丝、自稳定螺钉)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自稳定型的椎间融合器和配合内固定使用的椎间融合器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采用增材制造工艺生产的椎间融合器与采用常规工艺(如机加工)生产的椎间融合器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十八、接触镜护理产品如宣称适用于硅水凝胶镜片,需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YY0719.5-2009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5部分 接触镜与接触镜护理产品物理相容性的测定》,应单独进行护理产品与硅水凝胶镜片的相容性试验。申请人应选择已上市的有代表性的硅水凝胶镜片进行研究并提交验证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检测使用了硅水凝胶镜片,并提交由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持性资料。如不符合该要求,适用范围中应明示不适用于硅水凝胶镜片。

十九、牙科手机、马达等牙科设备附件产品如何申报?

具有符合YY 1012通用接口的牙科手机或牙科马达建议单独申报注册;不具有通用接口的牙科手机应与牙科种植机、根管预备机、牙科综合治疗台等配合使用的整机一起申报注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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